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等危险品货物运输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200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0

    原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 SHIPPING COMPANY LTD.)。住所地:韩国汉城韩进海运大厦8楼(8/F Hanjin shipping Build,25-11,Yoido-dong,Youngdeung po-ku 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吉,该司代表理事(社长)。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大连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彰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霞,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贵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货运有限公司(AT CONTAINER LINE LTD.)。住所地:香港上环文成东路50号宝恒商业中心19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德,该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连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卢同元,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前,山东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该公司出口部经理。 

    原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诉被告山东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粮)、亚洲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货运)、连云港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保)危险品货物运输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5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1726日、2002121日和2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鹏南、朱海林,被告山东中粮的委托代理人纪贵智,被告连云港保的委托代理人李前、朱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洲货运向本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授权福星船务公司连云港代表处退休人员宋洪礼为其委托代理人,但未按本院要求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宋洪礼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进海运诉称,200058日,山东中粮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托运人身份向原告订舱,由原告经营的“韩进不来梅”(HANJIN BREMEN)集装箱船第0049W航次,载运其托运的一个20英尺集装箱货物,从青岛港运往布达佩斯。山东中粮同时向原告填报了场站收据,载明托运人为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箱内货物为840袋漂白粉(LIME CHLORINATED),在原告向山东中粮签发提单前,山东中粮又指示原告将提单中的托运人记载为亚洲货运,原告即按此指示于2000510日向山东中粮签发了托运人为亚洲货运的韩进海运提单,提单号为CTAO2TS5R596,箱号为HJCU8701655,而亚洲货运出借提单给山东中粮,于200052日签发了托运人为连云港保的已装船提单,提单日期是倒签的。对作为承运人的原告而言,山东中粮、亚洲货运是托运人,而连云港保是实际托运人。

    山东中粮、亚洲货运作为托运人,在向原告托运货物时,只申报了货物的英文名称,LIME CHLORINATED,未明确说明是危险品,仅一般地要求将该货物装载舱内水线下,远离热源,温度不要高于50℃,事实上该货是5.1类危险品漂白粉,正确的英文名称为BEACHING POWDER,在联合国危中的编号为2208

    连云港医保作为实际托运人,明知货物为危险品,但未按国际危及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要求,使用安全可靠的危险品包装。

   20005240300时,当载有上述危险品的“韩进不来梅”轮在海上航行,载于船上第4舱的上述集装箱内危险品自燃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发生严重火灾事故,船员奋力用水灭火成功。该船于200068日抵达汉堡港。

    由于上述火灾事故,造成火灾和用水灭火引起的货损、雇佣拖轮、救助船、进避难港、聘请检验人、律师及共同海损理算等,使原告遭受了955 645.32美元的损失、责任和费用,而且原告的损失、责任和费用,还在进一步扩大。

    经详细检验查明,上述火灾事故的造成,完全是由被告托运的上述危险品货物包装不符合国际危及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依据海商法666768423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责任。请求被告连带赔偿955 645.32美元及利息。20011016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到1 512 582.46美元。

    被告山东中粮辩称,山东中粮是一货运代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是代理他人向承运人订舱,山东中粮在向韩进海运订舱时,韩进海运明知山东中粮的代理人身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韩进海运将山东中粮列为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亚洲货运辩称,亚洲货运与原福星船务公司连云港代表处(以下简称福星连办)有业务关系,20005月上旬,这票货的实际发货人连云港保,委托福星连办作货运代理,福星连办转委托天津轻丰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轻丰)代理,并在该公司订舱。订舱时在托运单上明确的写明1×20半危,货名是漂白粉(LIME CHLORINATED)

    青岛轻丰在确认福星连办订舱的传真件上也明确写明,青岛至布达佩斯1×20半危,并确认了这票货已订舱的船名航次、提单号、船期,以及海运费等各项费用。同时福星连办在订舱时将货名漂白粉是5.1类危险品的情况、国际危号等全部提供给了青岛轻丰

    货上船后,连云港医保要求倒签提单8天,青岛轻丰通知说船公司不同意倒签提单。为了发货人能按信用证要求按期结汇,青岛轻丰提示用代理提单做倒签,船公司提单做电放。在发货人连云港医保给福星连办出具了倒签保函这种情况下,福星连办借用了亚洲货运的提单做倒签,使发货人顺利地结汇。

    船开后二十天左右,船公司的提单迟迟未给电放,在这种情况下,福星连办和发货人带现金向青岛轻丰支付了海运费,将韩进提单取回,交给了发货人连云港保,青岛轻丰也是按已确认的半危品的海运费及港口各项费用收款的。

    福星连办在接受发货人连云港保的委托时,发货人告知这一票货的中文名称是漂白粉,英文名称是LIME CHLORINATED。根据发货人连云港保提供的证据说明英文BEACHING POWDERLIME CHLORINATED都叫漂白粉。

    时隔一个月左右,青岛方面告知福星连办,承运这票货的船到荷兰鹿特丹附近时该票货自燃,船员消防自救向大舱里喷水,同时其他箱货也受损失。事后了解到山东中粮、中化天津向韩进海运订舱时未说明本票货物系半危品,原告未按半危品受载、照料货物,而发生燃烧。

    根据以上事实证明,福星连办已经向青岛轻丰明确说明漂白粉是危险品,同时也说明了本案与亚洲货运出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福星连办是亚洲货运为了连云港口岸国外代理指定货单证操作方便而委托的专门负责该业务的代理人,没有要求福星连办的揽货业务,与亚洲货运没有关系,与亚洲货运所赋予代理人的代理权不相符。为了方便指定代理人在装船后能及时拿到提单,亚洲货运将少量空白提单置于福星连办处,以便必要时经亚洲货运授权后及时签发给上述指定货托运人。但是本案中所指亚洲货运提单是福星连办在没有经过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亚洲货运提单随便签发予托运人,亚洲货运根本不知道案中所指货运订舱的任何消息及资料,而且也没有听到福星为了上述需求而借用亚洲货运提单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很显然所签这种提单,亚洲货运不予认可,是无效的。更何况所签提单不符合亚洲货运的签发提单的规范,即必须盖签单专用章。而案中所指提单没有盖此专用章,而使用校对章代替,还有,亚洲货运规定必须各口岸实际提单签发人签名,而不是代理人可以替亚洲货运的人员签字,这种未经允许的顶替,显然亚洲货运也不能接受和认可。

    亚洲货运在接到诉状后经调查认为,造成这起海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韩进海运负责接收订舱的业务人员没有认真审核所报货物,没有向他的订舱人山东中粮详细问清货物特性和装运条件,而单纯凭“该货物特殊,应装于水线以下,远离热源,温度不要高于50℃”等模糊字句行事,居然不知道这是危险品或虽然知道危险品而没有按危险品要求去操作,其实,韩进业务人员完全应该凭订舱人的上述提示意识到该货物有问题,必须搞明白才可接受订舱,而实际上韩进业务人员盲目地接受承运了这票货物,这是原告在工作中的疏忽和严重失职,也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原告在诉状中说,“上述火灾事故,造成火灾和用水灭火引起的货损等”,亚洲货运认为原告在对这起火灾事故的救助上,也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众所周知,适航船舶应具有大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此灭火系统是专供货舱灭火用的,此大型二氧化碳可以释放到每个货舱灭火,也可以全部释放到某一个货舱灭火。用此种灭火方式,既可以达到灭火的效果,又可以使货损减低到最小程度。而原告在诉状中称,船员奋力用水灭火成功,亚洲货运认为,用水灭火的方式是不适当的,这也是造成其他货损,进一步扩大了火灾的主要原因。

    据查,青岛轻丰作为福星连办在青岛口岸的货运代理人,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内容办事,明知所运货物漂白粉,是5.1类危险品,却不向他的上级代理人(青岛长恒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如实申报,而是为了某种目的,蓄意歪曲并私自篡改货物属性及装运要求,总之在订舱时青岛实际操作人有没有向原告明确说明漂白粉是5.1类危险品,我们都不清楚,所以建议追加青岛轻丰、青岛长恒参加本案的审理。

    虽然韩进提单上最终显示ASTG CONTAINER LTD作为托运人,可是纵观案件的整个流程,就会清楚地知道,亚洲货运的名字是在货物已装船后数日,在签发提单时,才仅仅为了倒签的特殊需要,被人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很显然的一个事实和道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致,与提单上的托运人由连云港保改为亚洲货运没有因果关系。对于该票货物的运输详情及复杂的代理关系,亚洲货运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对于这起海运事故,亚洲货运没有任何责任。

    被告连云港医保未提供答辩状,当庭辩称,货物包装完全符合国际危及国内有关危货的规定,在将业务委托给福星公司的时候,已说明危险品,并已付相关费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韩进海运未按危险品要求进行运输、照料货物,因此,原告应负一定责任,或其他当事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521日,“韩进不来梅”轮(以下简称“韩”轮)船东LACEY NAVIGATION OF LIBERIA(以下简称韩轮船东)与韩进海运签订了“韩”轮的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约定,韩进海运租用LACEY NAVIGATION OF LIBERIA的“韩”轮为期五年,韩进海运有超期使用60天的选择权。承租人有权装运最多4 000吨的《国际海事组织危险品运输规则》第1/2/3/4/5/6/7/8/9项所列的危险货物,但装运第1/1.2/1.3项下的货物需先取得船东的同意,并保证这些货物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危险品运输规则》的规定/建议以及停靠港相关的规定进行标签、包装、装卸、积载。

    1996917日韩进海运与胜利班轮公司签订了舱位分租协议,并于19991130日签署了备忘录,确定由韩进海运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提供和维护船舶,而不论该船是归其所有或租用,胜利班轮公司使用本协议中约定的舱位;韩进海运应根据本协议赔偿胜利班轮公司的货物和集装箱在韩进海运占有和保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但胜利班轮公司对韩进海运的索赔应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来确定。

    200037日,韩进海运与中外运集装箱公司签订了舱位分租协议,确定由韩进海运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提供和维护船舶,不论该船是归其所有或租用,中外运集装箱公司使用本协议中约定的舱位。韩进海运应按1924825日通过的布鲁塞尔海牙国际规则,包括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对船舶的适航负责,并根据上述规则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免责;韩进海运应赔偿中外运集装箱公司因船东和船员故意或疏忽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但中外运集装箱公司因货物灭失或损坏向韩进海运的索赔应按照纽约土产格式协会协议的规定来确定。

    20005月,连云港医保就出口漂白粉事向福星连办出具了海运出口委托书,表明发货人连云港保,收货人DONAUCHEM KFT,通知方VINYL LTD,800袋漂白粉,英文名称为Lime chlorinated 1×20半危

    福星连办将此事转委托给青岛轻丰青岛轻丰又转委托给山东长恒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长恒),山东长恒又转委托给山东中粮。由于福星连办、青岛轻丰、山东长恒均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又未出庭,因此相互之间的委托内容及实际履行过程得不到证实。

    200058日,山东中粮致山东韩进函中称:我司所配青岛—布达佩斯 1×20 HJ BREMEN 49航次 B/L NO.CTAO2TS5R596  因货物特殊,请置水线以下,并远离一切热源。在另一份函中,山东中粮要求510日韩进船,将此货放于隔离舱内,并保证温度不高于50℃。山东中粮告知山东韩进山东中粮是代理实际发货人(货主)订舱的,山东韩进接受了山东中粮代理货主的订舱。 

    随后,山东中粮通知韩进海运将韩进不来梅 00490 B/L NO.CTAO2TS5R596的出单内容进行更改,具体如下:发货人更改为ASTG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收货人更改为TO THE ORDER OF HOLDER OF B/L NO.ASTGLY200502 ISSUED BY ASTG CONTAINER LINE LIMITED AND HANJIN OB/L 

    韩进海运签发了510日已装船提单,单号为CTAO2TS5R596,记明:货名Lime chlorinated,托运人亚洲货运,收货人TO THE ORDER OF HOLDER OF B/L NO.ASTGLY200502 ISSUED BY ASTG CONTAINER LINE LIMITED AND HANJIN OB/L,通知方VINYL LTD,箱号HJCU8701653,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据说800LIME CHLDRINATED装在1×20′集装箱内,目的港代理HANJIN SHIPPING KFT,装货港青岛,卸货港汉堡,交货地布达佩斯。

    511日,连云港医保给福星连办出具了保函:我司因业务需要,倒签提单8天,倒签至52日,我司对倒签提单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福星连办的经办人员利用持有亚洲货运空白提单的便利,在未征得亚洲货运同意的情况下,签发了亚洲货运的52日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连云港保。

    530日,山东韩进出具收到17 408.84元运费的发票。

    531日,青岛轻丰出具发票给福星连办,表明海运费、杂费21 581元。

   “韩”轮驶离青岛后,先后在上海、香港、新加坡等挂港,该轮在甲板上面和下面装载了20′和40′集装箱,其中包括根据国际危规属于危险品的货物,根据装货港船舶管理方得到的相关资料,编制了危险品清单,并将上述危险品进行了特殊存放。由于被告托运的漂白粉没有告知是危险品,因此韩进海运在装载该货物时未将其作为危险品进行装载,也没有任何特殊标志。

    在新加坡港,“韩”轮装载了燃油,其中一部分存放于4号货舱下面和旁边的4号燃油舱。轮机长告知,燃油的温度为35℃,该航次中一直保持该温度。

    20005240250时,“韩”轮在北纬07°22′,东经074°40′处,夜班值班船员发现甲板某处起火或冒烟,立即通知了船长。在船长指挥下,调查发现船舶第4舱前部很热,但自动烟感应警报器没有发出警报。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命令拉响火警,警示所有船员。因为4舱内及其舱盖板和舱口围板的温度很高,消防队员不能进入4舱,对火源及其具体位置的调查不能进一步开展。船长经过与船东应急小组商议后,命令向4舱内释放二氧化碳,同时用海水冷却舱盖及舱口围板和保护积载在甲板上的集装箱。0330时,开始注入二氧化碳,随后封闭该舱的所有开口。二氧化碳很快发生效力,4舱的温度迅速降低。0800时,开始对该舱进行通风。消防队员接受了必要的告诫后进入了货舱,但他们除了浓烟外,没有看到任何明火。1130时,4舱的通风道被打开。在得到船东同意后,消防队员继续入舱查找火源,发现在船前部右舷230714层处,集装箱温度很高,内部可能起火。船方决定在集装箱的顶部开一个洞,以便向箱内洒水,彻底扑灭箱内的火势。1430时,在集装箱上开洞,发现箱内货物已烧焦,1635时,通过2根消防水龙带将海水泵入箱内。大约4小时后,位于23/07/14位置的集装箱内的火势被完全扑灭。4舱内的情况明显得到了控制。船长命令对4舱继续观察并开始从压载舱向外泵出消防时注入的海水。

    525日经检查发现与23/07/14相邻的集装箱(位于其顶层)有起火的危险。在该箱壁上开了个洞,以便检查其内部的情况,但没有发现起火的迹象,为了避免水湿货物,船员只在外部对其箱壁喷水。4舱被日夜监视。

    526日早晨,局势似乎已被控制,消防队员进入4舱前部,靠右舷部位,在21排发现明显被烟熏黑并难于使用的部分集装箱。

此间,韩进海运告知了相关箱内的货物。船员在温度较高的箱上开洞灌水。在对4舱继续监视的同时,向舱内喷水以便降温,压载舱中的水继续被向外泵出。

    52705004舱内的温度有升高的趋势,并能闻到燃烧塑料的味道,向舱盖及舱口围板喷水。

    528日约0600时,消防队员进入4舱并在23/07/12的集装箱箱壁上开了一个洞,并向内注水,该箱被怀疑内部起火。尽管向4舱内喷水,但舱内的烟仍然很浓,无法到达21排处。1050时,决定将船上剩余的所有的二氧化碳释放到4舱内。1500时向21/07/08位置的集装箱内注水,1600时向21/07/10位置的集装箱内注水,同时从4舱压载舱向外泵水。529日约0500时,4舱内只有点烟,温度36℃。消防队员在4舱发现21/07/06位置的集装箱较热,在该箱上开了个洞向内注水,2小时后箱内火势被彻底扑灭。此后情况好转,4舱内再没有明显的烟,温度也没有升高。16004舱温度33℃,没有烟,2400时温度降到30℃,无烟。

    发生火灾后,4舱污水深度高出双层底2米,以至于底层集装箱受淹。

    672330时,“韩”轮抵汉堡港680630时,“韩”轮靠汉堡港码头,0700时开始卸货。

    在开始从4舱内21排和23排卸箱时发现,在右舷07列,顶层的集装箱明显被烧过,21排往下到底层的集装箱后部明显被烧过,部分底部和箱门被烧严重受损,箱内货物灭失,特别是一个装红色氧化铁的集装箱和21/07/02位置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被烧光,只留下底垫板和漂白粉残留物。4舱内的所有其他集装箱都被烟熏变色并且集装箱和舱内留有浓烈刺鼻的气味。

    很明显21/07/02位置的集装箱是火源,因为该箱被彻底烧掉,该箱被存放在右舷底部箱堆顶层,邻近4号燃油舱和双层底。经检查得知该箱内装的货物是漂白粉,属于国际危5.1级危险品,编号1748,易自热自燃物。红色氧化铁也污染了4舱和其他集装箱,4舱内目的港是汉堡、鹿特丹和弗里克斯托的所有货物都受到烟、蒸汽、湿气、热和水的损害,特别是底层集装箱。此外21排、23排在07列的集装箱受到水湿和污染。

    位于21/07/02的被烧毁的集装箱目的港为汉堡,该箱被严重烧毁,无法辨认,根据船舶代理人提供的积载计划和船图得知,该箱的箱号为HJCU8701653,装运的货物为800袋漂白粉。另外,装氧化铁的集装箱箱号为SPKU2106234SPKU2107650,分别装有 240袋氧化铁。

    611日,韩进海运委托有关方清洗4舱和集装箱。16个目的港为鹿特丹和弗里克斯托的先进行,23个目的港为汉堡的随后进行。130410时,158个集装箱重新装船完毕,1030时,“韩”轮离开汉堡,2330时,抵达弗里克斯托。14日,汉堡的清洗工作结束。5个底部受损的集装箱被存放在一艘驳船上,另一个集装箱因注水太重,无法吊卸,只能在驳船上扒箱

    经化学检查,白色残留物为次氯酸钙,国际危中的英文名称为Calcium Hypochlorite5.1级氧化剂,编号1748。红褐色残留物为三氧化二铁。

    根据火灾专家的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表明4舱内的火灾是由装于右舷、底部箱堆、双层底(内装有温度较高的重燃油)上的集装箱内所装的袋子包装的次氯酸钙引起,在船员无法察觉危险的情况下,次氯酸钙进入了立即反应的状态。根据最新的研究结果,此种物质装入集装箱后,应严格保证温度在30℃以下。红色和黄色氧化铁造成的污染是在4舱火灾发生后,因融化和冲坏包装带造成的,虽然上述货物可以造成污染,但并不自燃。当水淹没到底层集装箱顶部时,装在集装箱中的次氯酸钙的反应停止了。

    目的港为弗里克斯托的集装箱被卸下。4舱内的12个受损集装箱被当地消防队和海关打开。

    6150200时,“韩”轮离开弗里克斯托港驶往鹿特丹港,并于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