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撞上骑车人 骑车人九级伤残 赔付12万元
[ 作者:杨柳 转贴自:东方网-城市导报
东方网12月16日消息:行人撞上电动车,造成骑车人受伤,行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肇事行人是下车准备买烟的货车驾驶员,驾驶员所属公司又是否要承担赔偿?日前,普陀法院对这起不寻常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了判决。
祸起瞬间去年11月18日那天,下着大雨又刮着风,53多岁的李女士下班后骑着电动车沿祁连山路回家。25岁的货车驾驶员小张为公司取货单,途径祁连山路,见前方长时间堵车,就把车停靠在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下车买烟。他由驾驶室下来后,从车头前面横过非机动车道,李女士恰巧骑车经过,见小张猛地从她前方停靠车辆的车头边冲出,来不及避闪,两人迎面相撞。由于小张年轻又高大,而骑车行进中的李女士肩膀处正巧被小张的胸部撞击,倒地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
事故造成李女士腰椎粉碎性和压缩性骨折。11月21日,医院为她施行了内固定手术,术后腰背部的疤痕有11厘米之长,且需要再次手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全责。经鉴定,事故造成受害人腰部产生一定的弯曲度,活动度丧失35%,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没有成功,李女士便把小张和他所属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由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普陀区法院吴鸣鸣法官审理。
被告不服庭审中上,小张认为,当时天气不佳,李女士穿着雨披,又戴着近视眼镜,如果她骑车速度稍慢的话,也许可以避免事故。况且,要不是自己身强力壮,受伤的就会是自己了,因此对交警部门认定他负全责不服。
小张所属公司辩解,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小张是责任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下车买烟,不属于正在履行职务期间,他是以行人的方式撞击原告,造成原告伤残,不同于开车时撞了人,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清责任在吴鸣鸣法官审理的诸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这的确是一起特殊的案件。一般的情况,不是两车相撞,就是车撞人,而此案是行人“撞”车,由于行人身材高大,行进中的骑车人受撞击后被抛出。此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张作为行人身份是否属于正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
吴法官对小张从以驾驶员身份停车到以行人身份撞人这一系列导致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作出这样的认定:小张前后有两个违章行为:违章停车和违章行走。他在穿越非机动车道时,没有注意避让来往的非机动车,以行走的方式撞击了原告,直接产生损害后果的是违章行走行为。当时,原告李女士骑车正常行驶,由于被张违章停放的车辆遮挡了视线,才无法及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了事故无法避免地发生。因此,尽管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行为是张的行走撞人,但他在先的违章停车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张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小张所在公司是否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吴法官认为,驾驶员开车、停车显然属于履行公司职务,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既然张的违章停车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那么他所属的公司就应对雇员的损害行为承担部分赔偿。
作出判决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由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今后二次手术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由张承担60%赔偿责任,张所属的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并且两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尽管被告认为原告手术使用了价格高于国产器械一倍的进口器械,两者差额达1.2万元,但从有利于伤者最佳治疗的角度,应当尊重医生为病人考虑的治疗选择,判令两被告支付。对于原告目前尚未施行的第二次手术,由于医院已列出手术的价格,为了避免原告再次诉讼的麻烦,一并判决两被告先予支付。此外,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按照新施行有关司法解释,健康权受到侵害,也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原告在事故后留下伤残,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判付了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