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全责,司机赔付
今年6月份,张先生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东三环辅路一路口时,与一名醉酒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行驶的骑车人王某相撞。骑车人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张先生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不承担责任。事后,死者王某家属告到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及张先生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6多万元。
一审法院以虽然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他并没有故意的动机,因此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判决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出租公司赔偿王某的亲属共计20万元。判决后,出租车公司认为该赔偿比例过高,而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张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正确的。交通事故损失非王某故意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而降低了赔偿比例。
(律师注:《新交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