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组术语(CFG,CIF,CPT及CIP)
12.在C组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负费用签订一般条件的运输合同。因此,在
有关的术语后还应表明卖方的运输费用付至何处的地名。在CIF及CIP术语下,
卖方还必须办理保险并付保险费。
由于划分费用的地点是在目的地国,C字组术语常常被错误地认为是到货合同,
按照到货合同,在货物实际抵达约定地点前卖方不能免除其风险及费用。这里必
须再次强调,C字组术语与F字组术语其性质是相同的,卖方在装运国或发运国履
行完合同,因此,C字组的贸易术语合同与F字组术语合同一样,属装运合同范畴。
虽然卖方必须为货物经习惯航线由通常运输方式运往约定目的地支付运费,但对
自货物交付运输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额外的费用,均应由买方
负责。因此,C字组术语与其他任何术语有两个“关键”的不同点,一个用以划分
费用,另一个用以划分风险。出于这一理由,在上述风险划分点以后增加卖方在C
字组术语下的义务时,就必须特别注意。C字组术语的要旨在于卖方于签订运输合
同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并在DIF及CIP术语下提供保险后即已正确履行其义务,
可免除对任何风险及费用的责任。
卖方也可以与买方约定在跟单信用证下向银行提示规定装运单据后取得货款。
如果卖方根据跟单信用证或按其他方式已获得货款而在已装运或发运货物后还要负
担货物的风险或费用,就会与这种国际贸易公认的支付方式相抵触。毫无疑义,卖
方必须支付应付予承运人的每一项费用,无论其在装运前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运
费到付),但装运或发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额外费用除外。
如果习惯上将货物运往目的地需签订几个运输合同,包括在中转地转运,卖方
就应支付所有这些费用,包括货物由一种运输工具转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任何费
用。但是,如果承运人行使其在转船条款或类似条款下的权利以避免不可预料的障
碍(如冰冻、港口拥挤、工潮、政府命令、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则任何由此
而引起的费用应由买方支付。
13.贸易双方也经常希望明确卖方取得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的程度。
由于货物在由班轮公司运输时卸货费用已包括在运费内,销货合同中经常规定货物
应由班轮公司承运或至少应以班轮条款承运。在其他情况下,应在CFR或CIF
后加上“卸货”字样。但是,最好不要用简称加在C字组术语后,除非在有关行业
中该简称被贸易双方、有关法律或行业惯例清楚地理解并接受。在任何情况下,卖
方不应,也不可能对货物抵达目的地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改变C字组术语的性质,因
为运输中的任何延迟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任何关于时间的义务必须是涉及装
运或发运地的,如“不迟于……装运(发运)”。诸如“CFR汉堡不迟于…”这
类条款实在是使用不当,会造成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当事方既可以认为该条款意指
货物应在规定时间实际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
,当事方也可以认为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必须使货物在运输中如不发生不可预见
事故而延迟,能在规定时间前抵达汉堡。
14.在商品贸易中,经济发生买卖的商品正在海运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要
在贸易术语后加上“在海运中(Afloat)”字样。由于按CFR或CIF术语这时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可能会产生解释上的困难。一种解释
的可能性是坚持买卖方之间关于风险划分应按照一般CIF或CFR定义,即买方
应承担在销货合同生效时货物已发生的风险。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是使风险的转移
与签订销货合同的时间一致起来。第一种解释的可能性非常切合实际,因为一般不
可能确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的状况。出于这一理由,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如果表明情况确是如此,则自货物交与签发证明运
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对这一原则在“卖方知晓或
应当知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而未将此事实向买方揭示时应作为例外。”因此,在C
FP或DIF术语加上“在海运中”字样后,其解释将依销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而
定。贸易双方应明确适用法律及由此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如有疑问,应在合同中
予以澄清。
通则与运输合同
15.必须强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仅与销货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有关
而与运输合同中有时可能会使用的条款,特别是各种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即使使用
的是相同或类似的措词)无关。租船合同的条款对装卸货物费用及装卸货物所需的
时间(所谓“滞期”条款)的规定一般更为详尽。建议贸易双方在销货合同中作出
特别规定处理这类问题,从而尽可能明确对买方提供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卖方有
多长的装货时间可用,而卖方在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的时间又有多长,而且
还进一步规定卖方在F字组术语下承担装货风险及费用和在C字组术语下承担卸货
风险及费用的程度。只有卖方取得了运输合同的事实,比如根据“不负责卸货(Fr
ee out)”的租船合同条款的承运人可根据运输合同不承担卸货之责,并不一定说
明根据销货合同买方应负担卸货的风险及费用,因为可能根据签订的销货合同规定
或港口的惯例,推定卖方取得的运输合同中本应包括卸货在内。
FOB、CFR及CIF装船要求
(On board requirement)
16.运输合同可决定发货人或发运人向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应注意
FOB、CFR及DIF中均保留了在船上交货的传统做法。虽然在传统上根据销
货合同的交货点与运输合同中的交货点一致,但当代的运输技术使运输合同及销货
合同间在“同步”上产生了很大的问题。现在货物一般由卖方在装上船前,有时甚
至在船舶抵达海港前交付给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那种并不涉及将货
物装上船作为交付货物的术语,即FCA、CPT或CIP以代替FOB、CPR
及CIF。
D组术语(DAF、DES、DEQ、DDU及DDP)
17.正如上述,D字组术语与C字组术语性质不同,因为根据前一术语,卖
方有责任负责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的约定地域或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送达该
地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因此,D组术语代表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表示发货合同。
D组合同可分为两种类型。根据DAF、DES及DDU术语,卖方交付的货
物无需已办妥进口报关手续,而根据DEQ及DDP却必须办妥进口报关手续。由
于DAF经常用于铁路运输通常需从铁路方取得一份包括全程运输直至目的地的联
运单据,并需安排在运输途中的保险,DAF在A8款中对此作了规定。但必须强
调,卖方协助买方取得诸如联合运输单据的责任,是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的。同
样,卖方在边境交货后,其后的任何保险费用也由买方承担。
DDU术语是199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加的。该术语在
卖方愿意在目的地国交货但不愿办理进口报关及支付关税时,起着重要作用。在进
口报关不会产生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在欧洲共同市场内部时,这一条件是非常理想并
适宜的。但如办进口报关手续既困难又浪费时间时,卖方承担在超过海关报关点以
外的地点交货的责任就要冒很大风险。虽然根据DDU术语B5及B6款买方应负
担因其未能履行进口报关义务而引起的额外风险及费用,便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有
困难时卖方最好不要使用DDU术语。
提单及EDI程序
18.传统上只有已装船提单才是卖方根据CFR及CIF术语提示时可接受
的单据。提单起着三项重要作用,即:
已在船上交付货物的证据;
运输合同的证明;
将书面单据转让给其他方即可转让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物权的工具。
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具有上述前二项作用,但不能控制在目的地的交货或
使买方能向下一买方提供书面单据就能卖出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在目的地从承运
人处提取货物必须要占有提单,这一事实使EDI程序取代提单特别困难。
其次,习惯上提单要签发数份正本,但当然对买方或按买方指示行事向卖方付
款的银行来说绝对重要的是,确保卖方已提交全部正本(所谓“全套”)。这也是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规则的要求,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运输单据不仅证明了货物已向承运人交付,还证明就承运人所能看到的而言,
货物交付时是处于良好状况。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未处于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使单据
成为不清洁的,从而根据统一惯例是不可接受的(第18条;也可参阅国际商会4
73号出版物)。虽然提单具有这些特殊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还将为
EDI程序所取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已将这一意料中的发
展考虑进去了。
不可转让的单据代替提单
19.近来,单据简化工作取得相当大的进展。提单经常被与那些非海运运输
方式所使用的单据相似的不可转让单据所代替。上述单据有“海运运单”,“班轮
运单”,“运输收据”或上述名称的别称。除了在买方需要以交付书面单据的方式
向下一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情况外,这些不可转让单据的使用相当令人满意。为了
能使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在CFR及DIF条件中必须保留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
但如订立合同双方知道买方无意出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特别规定免除卖方提交提
单的义务,或改用CPT及DIP条件,在这两种术语下没有提交提单的义务。
运输方式和适用通则
任何运输方式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包括多式联运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 完税前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空运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铁路运输 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海运及内河水运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DES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向承运人作指示的权利